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规 范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1 总则


1.0.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、排烟系统,保证施工质量,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,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、排烟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及维护管理。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,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,可从其规定。
1.0.3 建筑防烟、排烟系统的设计,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,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,做到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
1.0.4 建筑防烟、排烟系统的设备,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。
1.0.5 建筑防烟、排烟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。


〖注释〗
1. 第1.0.1条是制定本标准的意义和目的。
    在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,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 程中,会产生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,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。 烟气中含有的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、氟化氢、氯化氢等多种 有毒有害成分,对人体伤害极大,致死率高;高温缺氧也会 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;烟气有遮光作用,使能见度下降,这 对疏散和救援活动造成很大的障碍。因此,为了及时排除烟 气,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,合理设 置防烟、排烟系统,规范系统的施工、调试、验收以及维护 保养,是十分必要的。
2. 第1.0.2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。
    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,当设置防烟 排烟系统时,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、施工、验收 及维护管理。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 民用建筑,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 执行。
3. 第1.0.3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
4. 防烟、排烟系统的组件包括通用性的和专用性的。其中 专用性的组件属于消防产品,按照现行消防法规的有关规 定,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;没有国家标准的,必须符 合行业标准。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,由具有 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,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方 可使用。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, 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的办法经 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。
5. 本标准主要对防烟、排烟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和维 护管理提出具体要求。实施中,除执行本标准外,还应符合 相关现行国家标准。

目录导航